,第九章。附 则第五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城市、是指四川省行政区域的建制市和建制镇 二、城市排水 是指在城市生活 生产活动中产生的、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 污水和降水径流由城市排水系统收集.输送、处理 净化。利用 如中水,再生水利用等、和排放的行为,三,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污水处理厂,站.排水管网、中水管网,检查井、雨水井、跌水井,计量器 加压站等各类设施以及城市区域内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沟渠等组成的总体 四。中水、是指部份生活杂排水经处理净化后 达到国家、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可以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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