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时,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 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第四十三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书面保修通知 施工单位接到书面保修通知应当及时组织维修、维修费用由合同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解决.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按约定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保证金的预留、使用和返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因维修给建筑物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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