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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施工承包单位涂改,伪造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工程合同价款2 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 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三条、凡自治区以外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未按本条例进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进行工程报建的、责令改正 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施工承包单位不与施工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作为不良记录载入该企业资质档案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第五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理职责的、责令改正,作为不良记录载入档案,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对于因此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除应承担赔偿责任外 还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五十七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委托内容中有违反国家及本条例规定。不予以纠正和制止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其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五十八条,施工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的.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九条。由于造价咨询单位的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有形建筑市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履行监督职责,超越委托范围,出具虚假质量监督报告的。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六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建筑活动当事人索贿.行贿。受贿。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本章中的处罚事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其中第五十五条的处罚事宜。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劳动保障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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