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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 法律 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景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阻挠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改造的,二,不按规定的时间启闭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三 擅自调整,拆改集中控制系统监控设备的,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之一的.由城市景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城市景观照明管理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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