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安全与维护,第三十六条、管线建设和运营活动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 工程规划许可证,前 应当到当地城建档案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将有关资料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 未提供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规划.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勘察.设计 施工单位在未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档案资料前,不得进行勘察、设计。施工活动 第三十八条,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加强管线的维护管理。保证地下管线安全运行、一 地下管线运行维护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二、建立地下管线巡查记录 记录内容应有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上报记录等.三.编制实施地下管线年度维修计划 定期排查和消除地下管线安全隐患 上报各自专业行政管理部门和规划 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 并接受监督检查 四。加强日常维护。保持地下管线检查井井盖完好。发现丢失或损坏,应当立即补装。更换或维修,第三十九条,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地下管线事故应急预案 落实抢险机械,设备,物资,人员等 地下管线发生事故、应按照地下管线应急抢险预案和专业抢险预案组织实施,并向规划 建设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以及公安。交通。路政等有关部门报告,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碍,干扰,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装、改装。挪移。拆除地下管线设施。为保护地下管线安全、在地下管线安全防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 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二.堆放易燃易爆物,三 擅自移动.覆盖 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四。建设与管线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挖坑.取土,植树.埋杆、堆物。钻探.爆破.机械挖掘等占压行为 五。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义务 有权对损毁、侵占.偷盗、破坏管线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四十二条.对在管线安全和维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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