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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四条,本市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且有改造价值的民用建筑逐步实行节能改造。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改造工作 在实行抗震加固。老旧小区改造时。应当同时进行节能改造。第二十五条,既有普通公共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所有权人在进行改建 扩建和外部装饰装修工程时,应当同时进行围护结构的节能改造和能耗计量监控设施改造.并依法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既有大型公共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进行改建,扩建时,应当同时进行能耗分项计量监控设施和用能系统节能改造、未同步进行节能改造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改建、扩建和外部装饰装修工程的相关手续。第二十六条、本市鼓励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居住建筑进行围护结构和供热计量改造 改造资金由政府、所有权人共同承担。既有居住建筑属于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性质的,改造资金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及原售房合同的约定承担。第二十七条。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由建筑物所有权人负责组织实施。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为分散业主的,由公共建筑的运行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属于政府直管或者单位自管的,由房屋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其他居住建筑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工作,集中供热系统热计量改造由供热单位组织实施.负责供热计量与温控装置的采购和组织安装 中央在京机关、军队,企业,事业单位的居住建筑,由房屋管理单位按照国家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组织实施、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督促所监管企业做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建筑物所有权人、管理人 使用人应当依法配合节能改造工作。第二十八条、既有居住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应当制定改造工作方案、改造工作方案由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确定的负责组织实施工作的主体制定 并征求房屋所有权人的意见、改造工作方案应当确定实施改造的项目管理人,项目管理人承担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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