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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泉城特色保护,第六十八条,制定和实施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注重生态宜居和可持续发展、尊重城市自然基底,强化显山露水的规划设计、延续历史文脉.重点保护名泉,湖泊.河流、山体 古城、商埠、文物保护单位,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 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风貌区、突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山.泉。湖,河。城.有机融合的泉城特色.第六十九条、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 环境保护、园林绿化,水利.林业。农业。文物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山体、湖泊.湿地 名泉、河道水系,水源地保护 水土保持等专项规划 前款规定的专项规划应当划定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作为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七十条.市园林绿化、水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划定泉水直接补给区,泉水重点渗漏带.城市河道水库,城市山体保护生态控制红线,划定保护范围,提出管控要求、实行严格的林地保护.山体保护和水库周边。河道两岸的生态保护、维护完整的泉水生态系统、第七十一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应当划定古城区、商埠区 历史文化街区和特色街区,风景名胜区,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名泉泉水出露区.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并明确保护要求和保护措施 在前款规定的保护范围内新建 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其规模,高度,造型,色彩等应当与周边传统建筑风格相协调 第七十二条.济南市中心城区范围的规划编制管理,应当突出以千佛山,大明湖。泉群。古城,小清河和黄河为主体的城市独特风貌。明确规划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体量的控制要求.保持山体 湖泊和其他风景名胜周边的视线通透,充分预留公共开敞空间 第七十三条、济南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明确用地分区管制要求.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作为济南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要求.在济南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确定的规划范围内,除农村村民住宅外,各类建设工程均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于不符合济南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要求的现状建设工程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逐步迁建、改造 拆除 第七十四条,济南市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实行生态隔离。延续历史文脉 保障城市生态空间、第七十五条、济南市城市旧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明确改造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造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疏解城市人口,降低建筑密度。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第七十六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坚持公共利益优先、统筹规划。综合开发 合理利用和地下与地上相协调原则.充分考虑泉水保护。文物保护 生态保护要求 统筹应急防灾 人民防空和综合管廊建设等要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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