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荷载代表值3,2、1,工程结构设计中荷载代表值的采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永久荷载应采用标准值作为其代表值、2,可变荷载应根据设计要求.分别采用标准值、组合值 准永久值或频遇值作为其代表值,3,偶然荷载应根据结构使用的特点确定其代表值.3。2.2。确定可变荷载代表值时 应采用50年的设计基准期、3、2 3,荷载标准值应按本规范第5章 第8章和附录A,附录C以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等的有关规定选用 3,2.4,荷载设计值应为标准值。组合值等荷载代表值与荷载分项系数的乘积、荷载分项系数选用应符合本规范第4、3节的有关规定 3、2 5,进行结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对可变荷载应按规定进行荷载组合。采用荷载组合值作为其荷载代表值,可变荷载的组合值应为可变荷载的标准值与组合值系数的乘积.组合值系数的选用应符合本规范第4、3节的有关规定、3,2 6,进行结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应根据不同要求,采用荷载的标准组合,准永久组合或频遇组合,以可变荷载的标准值.频遇值或准永久值作为其荷载代表值,可变荷载准永久值应为可变荷载标准值与准永久值系数的乘积.可变荷载的频遇值应为可变荷载标准值与频遇值系数的乘积.准永久值系数、频遇值系数的选用应符合本规范第4.3节的有关规定,3,2、7,当进行工程结构的动力计算时 楼面可变荷载的代表值应根据工程经验及设计的实际要求确定 应符合建筑结构振动计算的有关标准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