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主要说明内容、一、关于名称。适用范围和定义.条例 草案.第二条,第三条,目前,国家和其他省市已出台的建筑节能法规大多适用于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未纳入适用范围 本市在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中试点推行施工节能制度.取得了一定实效,因此,条例 草案,适用范围除民用建筑节能外 还扩展到了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各类建设项目的施工节能.条例.草案 所称的建筑节能定义为 在民用建筑的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以及在工业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施工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法规名称也相应定为,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此外 建筑物能耗与建筑物内人的行为也有关联.如随手关灯,空调温度设定等、但人的行为节能主要依靠行为人的节能意识、与建筑物本身没有直接关系、国家。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对此已有规定.因此不纳入.条例 草案。的适用范围 二。关于地方建筑节能标准、条例、草案 第八条.第九条,建筑节能标准是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技术支撑 通过标准可以引导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相应的建筑节能要求从事建设活动,考虑到我国气候条件差异大,国家,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授权省一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 制定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因此,条例.草案,规定市建设交通委可以根据本市气候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在建筑围护结构,用能系统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等领域组织制定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对于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施工节能等建筑节能领域,规定市建设交通委应当组织制定地方建筑节能标准 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力有所不同。条例,草案.明确只有地方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于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才优先执行地方标准 三.关于节能建材的管理.条例.草案 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节能建材的质量与建筑节能效果关系最为密切。条例。草案。依托国家和本市的建材管理法规、重点规范了三方面的内容.一是依托。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中的建材目录制度。规定将节能建材纳入本市建材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目录管理.从源头上把好节能建材的选用关.二是加强施工现场的材料检测 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并实时输入建设工程检测监管信息系统.确保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三是明确了建设管理部门的监管要求 要求建设管理部门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的监督、通过分析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定期公布材料的质量状况,同时 条例,草案,还规定了建设管理部门自身对节能建筑材料的抽检要求、经抽检不合格的节能材料不得使用、已经使用的。责令相关单位改正、四。关于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条例,草案。第十一条 在建筑中应用太阳能 地热能、江水源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是改善建筑物用能结构的较好途径。但可再生能源应用初始投入高.技术不稳定,推广难度较大.条例 草案。起草过程中,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召开了专门的技术论证会 与会专家认为、我国目前建筑能耗中,热水能耗占到了16、而太阳能热水系统相对而言是技术较为成熟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方式,尽管本市处于日照,类地区,太阳能集热条件不十分好 但太阳能热水系统仍可承担每户家庭约60,的热水需求.具有应用价值,从社会效益方面测算,1平方米的太阳能集热面积每年可节约60公斤左右的标准煤.减少200公斤左右的温室气体排放,从经济效益方面测算,日照条件与本市相近的江苏省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每户家庭一般每年可节约600元左右的能源费用,因此,国内其他省市建筑节能立法中大都已规定符合条件的新建建筑必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从本市住宅间距规范,日照时间,集热面积等因素计算、目前阶段在6层以下住宅和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中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较为可靠 能够保证热水供应质量。综合各方面因素、条例,草案.规定了新建6层以下住宅或者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统一设计和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太阳能热水系统,考虑到本市6层以下住宅开工面积较少,有关方面已经开始在一些高层住宅中试验太阳能热水系统,但尚需要一定时间验证其实际效果。因此。条例。草案,将7层以上住宅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授权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为今后发展留出空间。同时考虑到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在可再生能源利用上起到示范作用、条例 草案、规定此类建筑的主体建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并安装可再生能源系统、五,关于能效测评标识制度.条例,草案.第十二条,本市民用建筑已经实行节能50 的设计标准。并还在向实行节能65 的设计标准努力,在建筑物建成后通过能效测评进行客观测算。对于建筑节能是否真正达标具有重要作用,国家建设部为推进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专门制定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和技术导则、划分了相应的能效等级 为此.条例,草案、规定了新建或者实施节能改造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在竣工验收后一年内 必须实行建筑能效测评.并张贴能效测评标识、这样 不仅可以验证建筑节能设计理论值和实测值之间相符与否、而且通过在建筑物上张贴能效测评标识。还可以提高全社会对节能建筑的了解和认识,为社会公众正确识别和选择节能建筑提供了信息、有利于引导形成节能建筑的消费需求。六、关于施工节能、条例、草案,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施工节能是.条例、草案。体现地方特色的一项重要内容,十一五,期间.本市确定全市建筑业单位万元施工产值能耗要下降20。2007年 市建设交通委提出了万元施工产值的用电量控制在108千瓦时以下 目前施工单位已经基本可以控制在80千瓦时左右。为了将施工节能试点工作法制化 制度化,条例.草案,设立了施工节能法律制度、规定市建设交通委应当根据建筑节能规划和本市降低施工能耗的总体目标。组织制定建设项目的施工能耗标准。作为考核施工单位降低施工能耗的依据 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时,应当明确降低施工能耗的相关技术措施,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能耗符合施工能耗标准的要求、同时施工单位也要建立能耗数据台帐和分析报告、并做好施工能耗的统计工作。七,关于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针对本市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任务重.经费少的问题,条例、草案。从实际出发、按照全面统计。突出重点.逐步推进的思路予以规定.条例,草案,规定市房屋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商务,旅游,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既有民用建筑有关内容进行调查分析和汇总.并将调查分析报告送市建设交通委,使市建设交通委掌握全市既有建筑的基本情况 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由市建设交通委组织相关部门制定节能改造计划 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考虑改造费用的来源 改造重点以政府投资的项目为主。条例、草案,规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应当进行建筑节能改造,住宅小区综合改造,房屋修缮或者公共建筑装饰装修享受政府补贴的 应当同步开展节能改造,由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已经规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改造计划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 因此,条例,草案,也相应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改造职责明确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八。关于建筑运行能耗管理,条例 草案、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相比起建设阶段、建筑在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更大,尤其是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管理是建筑节能工作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目前建筑运行能耗管理尚处于起步阶段,基础数据和管理措施都比较缺乏,为能够比较全面地掌握目前建筑运行能耗的情况,条例.草案、规定新建或者实施节能改造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安装用能分户计量装置,并接入建筑能耗监管信息系统,同时要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产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每年上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条例,草案,还规定了市建设交通委可以通过能源审计等方式对民用建筑运行能耗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公开。经检查认定为能源利用效率低的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健全节能管理制度.落实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九,关于政府资金支持。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针对建筑节能缺乏社会资金投入的问题 条例。草案。明确了政府资金的引导要求,根据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的要求.条例、草案。规定了政府应当在节能专项资金中安排建筑节能资金.并明确了具体用途,同时 规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节能改造费用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居住建筑和公益性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通过政府资金的引导。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建筑节能新技术的研究应用.加大建筑节能的推进力度.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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