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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7,1。在有净空高度和信号通道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 含微波通讯,等特殊设施周围和通道、景观视廊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通道限制和景观视廊的规定.7,2.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街区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7,3。在机场高度控制区 文物保护单位高度控制区内建筑高度按建.构、筑物最高点计算.7。4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面建筑.人防工程、地下交通、管网、地下文物及其它地下构筑物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并符合文物保护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规模应满足地面交通.公用设施承载力要求。7。5 田园城区内重点地段,同一街区以及相邻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间宜按规划进行互通设计控制.新建相邻商业.办公高层建筑地下室应设置连接通道,通道宽度不应小于4m,净高度不应小于2。8m.7 6 新建建筑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 可与人防工程相结合,并应符合其相关规定,7,7,地下通道的设计应与地上,地下建筑物密切配合,出入口应安排人流集散用地,其面积不小于5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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