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第一百零六条。本条例对城乡规划管理相关事项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一百零七条,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为。一、完善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在不改变规划期限,不对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 用地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进行重大变更,以及不变更规划区范围。规划强制性内容,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自然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防灾减灾等内容的前提下、对规划的部分内容进行补充完善,二、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土地用途用地性质.容积率、城市主次干道红线.绿线.蓝线,黄线。紫线以及教育。文化。体育 卫生等公共设施用地和防灾减灾设施用地等内容进行修改。三.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 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支路红线、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地下空间利用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等内容进行修改 四。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不涉及本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其他内容进行修改,本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造价.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测算的年度建筑造价指标执行.本条例中涉及数字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第一百零八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配套实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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