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志愿消防队与基层消防安全组织的建设第十一条.志愿消防队的发展、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建立志愿消防队、市和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推动下列单位和场所积极组建志愿消防队,一,轨道交通两条线以上换乘枢纽站点,二 三星级以上宾 旅.馆,饭店,三,3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体育场馆。四、三级甲等医院.五 高度100米以上的综合性商务楼,第十二条、志愿消防队设置要求,志愿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落实人员,器材装备、值班备勤室等,第十三条,志愿消防队的工作。志愿消防队在其组建单位领导下,开展下列工作。一,熟悉单位.场所平面布局。重点部位和固定消防设施等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参与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二、制定完善单位,场所灭火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三、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业务培训,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工作。第十四条,志愿消防队的备案.志愿消防队的建立或者撤销,以及志愿消防队队长的任免.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十五条。基层消防安全组织设置要求,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基层消防安全组织。并为基层消防安全组织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装备,第十六条,基层消防安全组织的工作、基层消防安全组织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业指导下.开展下列工作,一,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安全工作,二、组织、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保安队伍等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安全工作,三,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 四、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五、协助开展火灾现场保护以及善后处理,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