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 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备案审查,专项检查 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及时纠正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职责,简化手续,加强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行政指导和服务 第三十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并向社会公布.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投诉举报经查实处理的、应当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信用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查阅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第三十七条,市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实施中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活动进行检查,依法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并通报相关部门,第三十八条,发承包双方对建设工程造价事项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申请提交市,市、县,建设工程造价争议调解机构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第三十九条,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对咨询企业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有异议的。可以由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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