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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 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9日,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 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本细则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第三条 市 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 第五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下列区域内应划定城市绿地界线,一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 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区,湿地、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湖泊。河道 山体等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第六条,市 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绿线管理的要求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不同类型绿地的界线,地块绿地率控制性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第七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第八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 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第九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 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 风景林地等,应当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地设计规范 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条 居住区和单位附属绿地应严格执行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不得任意降低绿化用地指标,第十一条。各类工程建设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工程竣工后 应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凡验收不合格或未按绿化规划和绿化标准建设绿地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二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 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予以严格控制.第十四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乡规划 城市管理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第十六条,违反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第十八条.本细则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的,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苏府。2003,162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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