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与利用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根据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编制乡。镇,村建设规划和农村村庄土地利用规划,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布局,数量和用地规模,第七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必须符合乡、镇,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集镇.村庄建设规划。属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应符合景区保护规划 第八条,国土资源部门应积极推进集约用地建设模式,按照统一规划布局,统一调配产权.统一基础设施。统一分摊成本,统一供地联建的原则组织农民集中成片建房,从严控制村民单独选址建房,第九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与村庄改造。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结合,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旧宅基地和非耕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和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第十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实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各县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不得突破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各县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情况应按年度上报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占用农用地的 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各县市区应将本辖区内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 占用农用地的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资料,分批次上报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批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区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占用耕地的,由用地的村。居,民委员负责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 并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验收。不能补充或不具备补充耕地条件的,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国土资源部门依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完成耕地占补平衡。鼓励村民将原有宅基地进行土地复垦,复垦后由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复垦者签订土地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