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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严格监督规划的实施,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对在建过程中改变规划审批内容的.必须及时依法予以制止并限期改正,第十七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资料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审定的施工图施工。对施工单位擅自改变施工图施工的,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施工单位停工,督促建设单位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接受处罚并补办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第十八条 房地产主管部门必须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资料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后,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正本.和。规划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 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第十九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分证时、应当对超容积率部分土地价款的补缴情况进行复核、如未缴清 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分证.第二十条。监察机关应加强对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等主管部门在容积率管理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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