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 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旧城区。城中村等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有争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业主。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后确定、第八条,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 由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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