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市政管线第四十五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桥涵.各类管线及市政设施.应当根据城市开发建设的需要、超前规划与设计、第四十六条 新建或改造道路。桥梁、隧道的工程项目在审批时,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管线敷设计划和有关资料。统一规划。综合安排实施、第四十七条,城市道路所在路段的管道沟及各项管线工程应与道路工程同步建成,新建或改造完成的城市道路,五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确需开挖施工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划部门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八条,所有市政工程。必须持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放,验线手续.验线合格.领取开工通知单后方可施工 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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