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罚,则,第四十三条,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树木花草的.处以赔偿费用1至3倍的罚款,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三.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四。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管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 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损坏绿化设施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六条.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 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