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电梯,包含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县级以上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电梯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乡,镇 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排查 处理与电梯相关的投诉和督促电梯所有权人及相关单位落实电梯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更新经费等工作、第四条,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第五条,推行学校,医院,车站,机场,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第六条,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单位信用评价制度.建立信用档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电梯相关的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信用评价 推进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