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退让及建筑高度。第二十五条,沿建设用地边界布置的建筑、其离界距离应综合考虑日照 消防 交通。文物保护等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界外是待建设用地时,建筑离界距离根据界外用地规划情况 按照本规定第五章确定的建筑间距一半预留,且不小.于5、米.二、当界外是已建保留建筑时,建筑离界距离除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外,还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五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在满足建筑间距的前提下,建筑离界距离因条件限制不能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经相邻地块产权人达成协议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 可适当缩减建筑离界距离,三,当界外是城市公共绿地。广场或自然山体等用地时。建筑离界距离不小于5、米、当遮挡城市公共绿地、广场日照时 按照多层居住用地控制建筑离界距离。四、当建筑与用地边界非平行布置时 建筑离界距离按之间最小间距控制 且不小于5、米 五、地下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深度的0 7 倍,且不小于5 米,第二十六条。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本表中后退距离均为下限。高层建筑应适当加大后退距离、按建筑高度24.米以上每增加5、米后退距离增加1.米的标准控制 第二十七条。铁路,公路,轨道交通 气象观测场 工程管线及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周边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部门具体核定.第二十八条,建筑的高度。应综合考虑日照。消防,景观.航空,通讯 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 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二 在历史优秀建筑 文物保护单位紫线范围内新建,改建建筑,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 三,高层建筑设计方案在审批时应进行视线景观分析,四,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控制高度.H,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 不应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W、加建筑后退距离,S 之和的1 5、倍、即,H,1、5、W,S.建筑直接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临接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 在计算控制高度时 可将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第二十九条、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建筑高度的变化控制,工业建筑除外。一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60,米,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但小于或等于60,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50。米、三。建筑高度大于60。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40。米、四.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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