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未编制的.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 审批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以及未依法公布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用地的 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用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四十八条、下级人民政府擅自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纠正,扣减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核发用地预审文件的、二,批准或者核准未经用地预审或者没有通过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的.第五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为的举报,不依法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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