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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安全保证体系第十条学校幼儿园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设置负责工程施工安全的工作人员,并取得建筑施工安全监管资格证书、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健全安全保证体系.配备项目专业安全监理人员 并取得建筑施工安全监管资格证书.第十二条项目总监。专业安全监理人员应加强对总承包、分包和塔吊拆装等单位建筑业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 人员资格、安全职责履行以及大型机具和防护用品的审查.强化对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理,完善监理日志.旁站记录 监理通知书、监理例会会议记录等资料,第十三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按要求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按专业配齐专业检查人员。足额配备项目专职安全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第十四条参与学校幼儿园建筑工程的施工企业,其总公司级安全管理机构应每月组织不少于1次的安全检查.分公司应每半月组织不少于1次的安全检查,项目部应每周组织不少于1次的安全检查。项目专职安全员应每日进行安全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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