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个人住宅建设实施规划管理。一、在城市建成区 禁止建设个人住宅、二,在城市近郊区、规划个人住宅小区和村民点,从严控制建设分散的个人住宅,三.在城市远郊区,规划村民点和组团式个人住宅、限制建设零星的个人住宅 四、独立式个人住宅的层数不超过三层,其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必须符合规划控制指标,城市建成区。近郊区,远郊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拟定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过程中需要作重大调整的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报批,第六条,个人住宅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 市规定的有关技术规范、不得在临近道路两侧建设有碍观瞻的建 构.筑物,并应按规定留出绿化用地,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个人住宅 必须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据此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方可进行建设、第八条。建设个人住宅。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施工图纸实施。申请放线验线,勘验,不得擅自更改 确需更改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个人住宅竣工后.建设者应按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等手续。第九条.鼓励个人建房选用标准图纸进行建设.标准图纸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