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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检查,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并保护社会公众利益 科学、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 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襄樊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定。本市其它地区参照执行,在襄阳古城区 樊城老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控制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应符合相关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由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同时废止,第六条。本规定的制定以现行法律 法规。规范为准 法律、法规 规范修订时本规定相关内容随之作相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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