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建筑高度控制7.1.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7,2,凡位于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 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的建筑物 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7,3,在文物、建筑保护控制范围内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其高度控制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应先编制详细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高度控制和保护措施,并经文物和建筑保护专家评议后,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7,4,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H.应符合下列规定,7.4。1,临城市主干道、道路宽度.40、M,的一般建筑物、其高度H应大于15M.临其他道路时。H应大于6、M,但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宽度,W.与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 1、5,W。S、7,4。2,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物的高度、应结合周边建筑环境综合考虑、7,4.3,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7,4、4.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前道路临接广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按广场 电力线路保护区宽度的50、计算 7。5,在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度假区等重要的生态环境地区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相应的保护规定。保护规划和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7,6 在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等机关,单位和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设施周边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因国家安全需要而规定的高度控制要求。7,7 其他地区对建筑工程的高度有特殊要求的、应符合有关的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