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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土地监察的内容和方式第十二条。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下列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一.建设用地审批.二,建设用地,三、土地开发利用、四.土地权属变更和登记发证 五.土地复垦 六,基本农田保护、七。土地使用权出让、终止,八,土地使用权转让 出租 抵押,九 涉及土地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土地监督检查工作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定期,不定期地对监察对象执行和遵守土地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二,对特定的监察对象的特定活动进行专项检查,三。对监察对象活动的全过程进行事先检查.事中检查和事后检查、第十四条,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对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的与土地法律 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责令其修改或者向下级人民政府提出撤销的建议 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土地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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