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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在重大节日和火灾多发季节。可以集中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学生 幼儿进行消防常识教育,第十三条 县级.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乡镇规划和村寨规划应当有消防规划内容,新建建筑应当符合消防规划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除住宅室内装修 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外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申请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抽查、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农村消防安全的需要.按照消防技术标准.有计划地引导农村实施木板房、茅草房改造和农灶、电气线路改造 提倡和推广使用防火建筑材料 提高建筑物耐火等级,改善农村用火 用电,用气条件,规范用火,用电 用气管理,第十五条。县级.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应当组织开展农村消防工作检查.做好登记备案、实施跟踪复查 在重大节日、活动期间和农业收获季节,应当实施重点检查 举办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 疏散预案 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报。经许可后方可举办 供电企业应当定期对农村电力用户用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用电安全隐患,应当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整改,拒不整改或者不及时整改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供电企业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对留守儿童,独居老人的用火用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建立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等人员的登记管理制度,督促相关监护责任人员加强监护.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寨消防档案 明确专人保管。并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村寨消防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村寨基本情况,二。消防组织基本情况.三、村寨平面图.道路交通水源图等。四,灭火训练,演练及消防器材。装备、设施情况,五、消防违章行为和火灾事故处理情况、六、消防工作部署、消防安全制度.消防检查巡查 火灾隐患整改 消防宣传培训及火。电.气,油管理使用等情况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扶持农村居民投保房屋。财产火灾保险。第十八条。在农村从事旅游 餐饮。住宿.销售。加工.仓储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二,设置消防设施 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三,设置符合要求的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安全出口,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四 可燃.易燃物品的加工和仓储区域与人员住宿区域应当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别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五 用火用电符合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第十九条,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单位.民族文化村寨和旅游区、点,的开发.建设.保护。改造和维修 应当符合消防规划和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圈占,埋压 损毁,拆除。停用消防器材。设施和防火标志、不得擅自搭建临时建 构.筑物。侵占防火间距空间或者堵塞消防通道,第二十一条 村寨柴草,饲料等可燃物堆垛应当与木结构,砖 石、土 木结构建筑保持12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建筑外堆放的少量柴草。饲料等与建筑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禁止在防火隔离带上堆放可燃物,禁止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和违章使用电气设备。燃气用具、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乡镇分管消防工作的政府领导,公安派出所民警,专职消防队员.综合应急救援队员、农村消防组织主要成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公安派出所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对辖区单位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农村志愿消防队员的培训,第二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应当经常开展对辖区单位.村寨的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重点对乡镇。50户以上的村寨、民族文化村寨和开展乡村旅游村寨的消防工作进行抽查、第二十四条。乡镇,村寨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和固定宣传牌.设立防火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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