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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水事纠纷的处理和执法监督第三十二条、发生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解本乡.镇,的水事纠纷,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水事纠纷,配合司法 公安机关查处破坏水工程的案件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三十三条,自治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行政监督检查制度,对违反有关水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行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水行政监督执法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 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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