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六条.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建筑容量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未制定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七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附表1,详见第15页,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第八条.非居住建筑容量按下表控制。用地性质、建筑形式,建筑密度 容积率 公共设施用地,纯商业建筑.含农贸市场、50,1,0 综合楼 办公建筑,宾馆。酒店,40。医疗卫生用地,医院,疗养院 按规范执行.科研设计用地、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40.1,5 工业用地。生产厂房,配套办公用房 服务用房,40。3 0、物流用地,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30、0 7.注,特殊地块相关指标根据本规定中第五条执行.第九条.对未列入本规定第八条表中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 中小学校,幼儿园 托儿所 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第十条。本规定执行后,新出让的100亩以上居住用地,含兼容商业 必须配建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的幼托设施 第十一条,除公共服务设施 市政公用设施及拍卖用地外 建筑用地未达到3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如确实不能与周边用地整合只能单独建设的。按程序报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第十二条,不能随意改变坡地地形,禁止大挖大填,未经规划管理部门认可。不得进行地形调整,应按原地形执行、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