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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用水管理第四十条,单位和个人用水应当向供水单位提出申请,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供水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安装费及水费,水费收入主要用于工程日常运行及维修养护。第四十一条。用水户应当按照供水合同,遵守下列规定。一.按时足额交纳水费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四,不得在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五、变更或者停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第四十二条,村镇集中供水按照居民生活用水 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分类计价、村镇供水价格应当遵循公益性原则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政府投资建设的村镇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二、利用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村镇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三.单村集中及以下供水工程供水价格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供水水价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经核准的供水水价需要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重新报批.村镇供水水价不能弥补供水成本的 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十三条.供水单位应当对生活特殊困难农村居民在供水价格上给予一定优惠。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第四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用水实行一户一表、按表计量、水表符合计量标准 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应当单独安装结算水表,如共用一只结算水表的,从高计收水费.第四十五条 灭火救援用水 取用村镇公共消火栓的、水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取用被救援单位消防用水设施的。水费由被救援单位承担,取用第三方消防用水设施的,水费由被救援单位支付给第三方 公共消火栓实行专管专用制度,除训练演练.灭火救援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第四十六条。绿化,景观,环卫等公共性用水应当计量缴费,并在指定的公共取水栓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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