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三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维护第九条.环境卫生设施按下列规定建设.生活垃圾.粪便处理厂,建筑垃圾消纳场、大中型垃圾转运站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以及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独立设置的环卫设施。由市城市环境和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建设、新建、改建 扩建住宅小区的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点,废物箱及环卫工人作息站。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车站、加油.气、站,机场,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所.商场 商贸物流与批发市场、大型停车场,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内的公共厕所 垃圾收集站.点.废物箱 由其管理单位负责投资建设 建设工程配套附设的环卫设施.由建设工程产权单位负责建设和维护管理、施工工地内的环卫设施.由施工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各单位。社区 内部的环卫设施,由单位。社区。负责投资建设。第十条,由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项目、市规划部门应及时将规划设计要求抄告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第十一条 环境卫生设施工程建设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满足国家.行业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第十二条 环境卫生设施应与其他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同步验收、同时交付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对属于本办法第九条第.一 项,且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改造计划、经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后,编制方案。限期改造,对其他损坏严重或年久失修的环境卫生设施、责任单位应负责改造或重建.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 先建后拆、谁拆谁建,的原则重建、确有困难的应采取临时措施 第十六条.人流量大,公厕数量不足的地段,可暂设流动公厕。流动公厕管理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应全部通水,通电、供水,供电部门应保障水 电供应、第十八条.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应做到造型美观.卫生适用、繁华路段和公园环境卫生设施的周围应植树 种花、栽草以美化环境、第十九条、环境卫生设施必须设立明显标志。方便使用者查寻,第二十条.环境卫生设施应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建设。提高机械化程度。改善环卫工人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