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供配电系统的电磁兼容性设计4、1,一般规定4,1 1,本章适用于35kV及以下供配电系统的设计 4,1。2,工程设计时、应结合工程性质,非线性负荷配置与危害程度。电磁环境等因素.在谐波评估基础上确定谐波电流、电压暂降等限值指标,工程设备招标时 应根据供配电系统允许的谐波、电压骤降及闪变的限值标准编制技术文件。4,1。3,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考虑建筑物中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性要求,4。1.4 供配电系统设备的选用应符合电磁兼容性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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