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资金来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补助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补助和省 市财政配套资金。第二十二条 使用范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项目补助、二,项目综合能效监测.能效测评、三.专家咨询。评审,监督管理等支出.四。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其他支出、第二十三条 补助标准 项目资金补助标准,一.采用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应用供应生活热水的、按建筑应用面积补助10元,m2,二,采用地下水源 土壤源热泵的 按建筑应用面积补助30元.m2,采用污水,中水,源热泵的,按建筑应用面积补助40元.m2。采用工业余热供热的 按建筑应用面积补助1。8元,m2 三.其他未明确补助标准的项目、根据国家规定参照外地标准执行。四 利用可再生能源供热的项目享受城市集中供热收费和补贴政策.第二十四条.优先项目、重点支持下列项目,一。委托能源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二 多种可再生资源集成利用的项目、三,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四,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建设项目、对以上重点支持项目给予资金补助倾斜 补贴额度相比同类项目增加20,其中达到国家绿色建筑二星级的增加30.达到国家绿色建筑三星级的增加50,第二十五条 标准调整.专项资金以无偿补助形式给予支持 补助标准由市住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增量成本。技术先进度、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 及时调整。第二十六条。额度确定,市住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评审通过的项目建设规模,项目概算,核定项目专项资金补助额度。第二十七条。拨付程序 市住建委根据项目单位申请和项目进展情况,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际核查,提出拨款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专项补助资金,一 首期拨付。在项目完成工程量的一半时,依建设单位的进展情况报告.市住建委核查后提出拨款意见 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拨付60,的补助资金,二 竣工拨付,在项目按要求如期竣工、完成能效测评。经市住建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验收评估通过后 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再拨付30 的补助资金 三,最终拨付 在项目运行满一年周期,能效测评达到。实施方案.目标的,市住建委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市财政局拨付剩余的10。第二十八条 拨付限制、项目在超过规定时间六个月内完成验收评估的,扣除10,的补助资金 项目在超过规定时间一年内完成验收评估的。扣除20 的补助资金。项目在超过规定时间一年后完成验收评估的 扣除30.的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