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代理机构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并取得相应资格的、专门从事物业管理招标代理的企业法人或中介机构,第五十条.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门从事物业管理招标业务代理,咨询,的企业、二,在市区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三 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四,人员配备不少于5 人 其中物业管理师2,人,其从业年限不得少于10.年 或从业5.年以上.并具有副高。含副高 以上职称的工程师,造价师,经济师或会计师1,人.工程,公共管理类本科、含本科 以上学历不少于1,人 其他工作人员不低于大专学历、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不少于10,平方米,和开展物业管理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六。有与业务需要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七,从事招标代理的专职工作人员熟悉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法规政策 八。能够认真执行物业服务法规。政策和规定.自觉接受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指导,九。积极参加市房产管理局组织的考核。培训.会议等,第五十一条,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负责以下事宜 一,制作招标文件 拟定招标方案及评标标准等,二、委托评估机构测算物业服务价格,三.审查投标人资格,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五,提供招标,评标现场服务、六 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不得向他人转让代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