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防治措施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承担建设过程中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应当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及时足额拨付施工单位 专款专用,二。依法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施工扬尘对环境污染的评价内容和防治措施,三,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四,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监督监理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监理责任。五、负责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扬尘污染防治,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构,筑物拆除。河道整治等活动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作业时间.作业地点,排放扬尘污染物的种类及其防治措施等,向所在地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并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保证扬尘排放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二 施工单位应当将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的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用于扬尘污染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 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 施工扬尘条件的改善等。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扬尘治理情况纳入日常工作、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 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 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第二十条,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等级以上期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构、筑物拆除施工作业等应急措施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一、施工工地出入口应当公示施工扬尘防治措施.负责人,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二.施工工地周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连续 密闭的围挡,市区内的中央商务区.主干路和次干路两侧的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4米.其他地段的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3米 易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及其他特殊情况地块 围挡高度按照实际需要设置,县.市,区域内的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乡 镇,内的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 8米。三,施工工地地面.车行道路应当进行硬化等降尘处理。四,易产生扬尘的土方工程等施工时,应当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五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在四十八小时内未能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六,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等易产生扬尘的设备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七、需使用混凝土的.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或者进行密闭搅拌并采取相应的扬尘防治措施。禁止现场露天搅拌,八.闲置三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铺装或者遮盖,九,对工程材料。砂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处理。在施工工地内堆放的 应当采取覆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定期采取喷洒粉尘抑制剂。洒水等措施.十 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装卸、禁止高空抛掷,扬撒,第二十二条,建.构。筑物拆除施工,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外 还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一、拆除房屋或者进行房屋爆破 应当对被拆除或者被爆破的房屋采取洒水或者喷淋等防尘措施 人工拆除房屋时,实行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房屋结构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除外。二,建筑垃圾应当集中堆放 不得在工地围挡外堆放 建筑垃圾清运.装卸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第二十三条。道路与管线施工,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 一、施工机械在挖土。装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等措施。二.对已回填后的沟槽.应当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 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 应当向地面洒水.第二十四条,道路保洁作业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一,城市主要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二。采用人工方式清扫道路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三、路面破损的.应当采取防尘措施 及时修复、四.下水管道的清疏污泥应当在当日清运,不得在道路上堆积,第二十五条、绿化建设和养护作业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 一,在大风.霾等扬尘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当停止平整土地,换土 原土过筛等作业。二,行道树栽植时,所挖树穴在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树穴和栽种土应当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行道树栽植后、应当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 应当进行遮盖,三。三千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建设作业.应当在绿化用地周围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密闭围挡,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第二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以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范围内的裸露泥地,应当由相关责任人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一.单位范围内的裸露泥地,由所在单位负责,二.居住区内的裸露泥地 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其管理单位或者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三。城市公共区域.城区道路两侧和城区河道两侧范围内的裸露泥地,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负责.四,临时闲置土地、储备土地,由土地所在辖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管委会负责,五 空闲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六,其他区域、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 水泥。石灰 石膏.砂土,菱镁矿,粉,滑石矿 粉,白云石、铁精粉,生石灰,烧结矿。球团矿.焦炭。矿渣粉 生料 矿渣 硅石,铁尾矿,石灰石,熟料,水渣,钢渣,脱硫灰,除尘灰.渣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放场所、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一,划分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的界限 硬化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厂区和道路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冲洗等低尘作业方式 保持整洁。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飘散造成扬尘污染、二、物料应当密闭贮存,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1.1倍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洒水。防尘网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三。物料需要频繁装卸作业的.应当在密闭车间进行,堆场露天装卸作业的.应当采取喷淋 洒水等抑尘措施.四。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装卸处采取吸尘,喷淋等防尘措施。五 废弃物料及时处置 临时堆放的,应当采取围挡 覆盖等防尘措施.六,大型物料堆场在出入口应当设置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七,长期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大型堆放场所,应当采取湿法喷淋,覆盖防尘网,喷洒抑尘剂。复垦绿化等抑尘措施、减少风蚀起尘,第二十八条 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一,采矿场 排岩场应当采取先进工艺。设置除尘设施等抑尘措施、二、排岩场应当优先采取外围排岩,胶带运输排岩、喷洒抑尘剂,覆盖防尘网 及时绿化等抑尘措施,三,尾矿库应当采取喷淋、洒水 喷洒抑尘剂,覆盖防尘网 及时绿化等抑尘措施,四。采矿场,尾矿库和排岩场的运输道路应当进行铺装或者硬化处理,并及时清扫。洒水 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飘散造成扬尘污染,五 对停用的采矿场。排岩场、尾矿库和其他矿山用地 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企业应当制定生态恢复计划,落实生态恢复资金、及时恢复生态植被。第二十九条、矿山 填埋场,消纳场应当实行分区作业,堆放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一,场坪。路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路面干净整洁.二、周边应当配备高于堆存物料的围挡、防风抑尘墙等设施 大型堆场应当配置车辆清洗专用设施、三.对物料应当采取相应的覆盖,喷淋等防风抑尘措施。四,露天装卸物料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密闭输送物料应当在装卸处配备吸尘,喷淋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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