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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三十六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方案,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的.三,未依法实行招标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四.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五.其他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承担政府投资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与项目单位或者相关方违规操作造成项目质量低劣的。由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将其不良行为予以曝光并记入信用档案。3年内不得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第三十八条。行政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的、二 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四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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