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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含二次供水、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水企业.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卫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城市供水,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划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供水企业应当定时监测水质,制定应急预案、发现污染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 应当纳入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未经设计.施工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城市居民小区,应按居民小区每10万平方米标准建一处自来水维修站。占地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第八条 供水企业应当保持连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 供水设施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其他方式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和向社会承诺的时限完成维修工作,供水企业在对供水设施进行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干扰维修工作,第十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上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造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禁止转供水。窃水.改变用水性质等违法用水行为.第十一条。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 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按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三类用水性质实施价格管理 供水企业根据用水性质分装水表计量计收水费,分装水表计量确有困难的.供水企业根据用水性质及用水量确定用水比例计收水费。因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原因未分装水表计量,又不按供水企业确定的用水比例交费的。按其中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水表自然损坏的.供水企业按照用水单位和个人前3个月的平均用水量收费,第十二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逾期15日未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应当向欠缴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送达缴费通知、欠缴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于收到缴费通知之日起15日内缴纳水费 收到缴费通知之日起60日内仍未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以停止供水服务.第十三条。用水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供水用水合同,双方依法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用水单位临时性用水应当经供水企业批准,由供水企业在适当的位置。安装临时性供水设施、第十五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变更名称,停止或者恢复供水,改装用水管线和设施、改变用水性质,增加水量等。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并结清水费.第十六条、新建 改建,扩建使用公共供水的项目、全部实行水表出户.户外计量、已建住宅逐步实行水表出户。户外计量.第十七条。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依法实施强制检测,用户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定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计量误差超过标准规定的,供水企业应当更换水表 并承担检测费用,计量误差符合标准规定的、检测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丹东市水务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1996年4月29日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发布、丹东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的通知、丹政发.1996、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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