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 创造整洁.有序,优美的城市环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的城市容貌管理及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城市容貌是指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 构,筑物,道路 桥涵,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照明.居住区。园林绿化,水域 广告标识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者整体景观.第三条 本市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城市市容管理体制。提高城市市容管理水平,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管理工作.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授权 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按照区人民政府安排、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区。高新区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市市容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市容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城市市容的义务.对违反城市市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提高市民维护城市市容的意识,第九条,对在城市市容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