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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的新建 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的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 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和材料,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 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 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 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建筑节能宣传教育.普及建筑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能源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 区县,自治县。经委,发展改革.科学技术。规划,土地,房产,质监。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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