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计价依据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主要包括,一、投资估算指标。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四、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五,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信息,六 国家。省规定的其他依据、第七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市使用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实施统一管理、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公布、第八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项目的预算补充定额的编制工作,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测算 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未经核定不得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第九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定期测算。发布建设工程造价指标 指数和人工 材料。机械台班等费用的市场价格信息,第十条、建设工程其他费用项目及取费标准发生变动的.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适时调整并予公布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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