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凡属国家规定实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开工前审计。建设单位擅自开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初办开工前审计 逾期不补办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补办审计手续、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应督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未经批准的在建工程。应责令其暂停,缓建 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的资金予以归垫。由审计机关处以投资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第二十六条,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的有关费用。由审计机关予以收缴 并按违纪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对转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设资金,由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收回。进行经营活动的 收缴非法所得 第二十八条 有关单位违法收费 集资 摊派等侵蚀建设资金的,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予以制止.追回被侵占的资金 并建议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理.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将建设成本挤列生产成本。隐匿节余资金或者改变技术改造项目内容进行基本建设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上述行为中有漏缴税费的 应予补缴,并处以违纪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隐瞒 截留建设收入的。由审计机关予以收缴,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依照有关规定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 审计机关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审计建议,有关部门应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在审计中拒绝 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审计活动中弄虚作假、隐瞒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有关部门降低资质或者取消资格,给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的,四 利用职权,索取或收受被审计单位财物以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违反规定收缴资金,罚款的 六、未按规定出具审计意见,影响建设项目正常进行的、七、有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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