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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项目监督第三十四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土地整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土地整治项目进行督导,检查和复核。第三十五条。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以年度为周期,按县级自评,市级重点抽查的程序进行 绩效考评工作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 农业等部门对土地整治项目的耕地质量改善、工程管护,资金使用等情况和项目实施后产生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进行评价。或者委托专家或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 采取重点抽查等方式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六条 县 市,区,财政部门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整治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其真实性 合法性负责 并对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第三十八条、市.县.市 区。财政部门负责对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切实提高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效率.并对业务部门专项资金信息公开进行督促指导,第三十九条,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使用实行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等失信。失范行为进行记录和惩戒、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条、对违反规定使用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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