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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使用的通告 为进一步引导燃气用户.单位正确使用燃气,避免因使用,管理不当引发安全事故 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加强燃气设施安全管理 燃气用户和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动燃气管线的。二.将燃气管线作负重支架或接地线使用的、三。将室内燃气管线、燃气表和阀门进行包埋装修的。四,使用过期或报废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五 使用、三无 液化石油气减压阀的。六.随意倾倒残液的 燃气用户和单位如确需改动原有状态的,应向供气企业提出申请 由供气企业组织专业设计、安装 二 加强燃气管道软连接环节的控制与管理,使用软管连接时,软管与炉具连接的长度不应超过2米 使用年限不超过2年.两端连接要用卡箍卡紧.不准有接头或用简易三通连接其它燃具、严禁穿墙、穿门窗 穿棚,包埋.提倡使用金属波纹管连接燃气器具。三 燃气用户和单位选择燃气器具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一.燃气器具要与燃气气源相适配 即天然气与液化气器具不能通用,二。禁止使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三,燃气炉具应带有熄火保护装置,四、燃气热水器和炉具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8年,四,燃气用户和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切实加强安全防护工作.一、积极安装燃气浓度报警装置、进一步推进商业用户同步安装燃气浓度报警切断装置,二,按要求更换带有过流保护切断功能的表后阀,五 燃气用户和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燃气的,要按照供气企业或者燃气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整改、供气企业发现问题的,有权提醒、并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整改的。由燃气管理部门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吉林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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