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对符合以下节约用水奖励条件的用水单位,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节约用水量水价的30.提取节约用水奖金、一。计划用水单位通过采取节约用水措施.实际用水量明显下降.用水量低于用水计划、二.采用循环用水 雨水 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或采取其他综合节约用水措施,取得显著成绩,三.被授予省级或市级节水型企业。单位。荣誉称号.四。用水计量准确。相关统计台账和资料齐全 行政事业单位经考核后的节约用水奖励经费,列入各行政事业单位下年度部门预算。由财政部门核实后进行预算批复,企业的节约用水奖励经费从节约的水费中列支。计入成本.第三十五条,节水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 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第三十六条,节水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的真实数据,资料,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谎报、不得阻碍节水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十七条,计划用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节水管理机构核减其下年度用水计划的10.30 一、未按照水平衡测试结果进行整改的、二,未按规定上报用水统计报表或提供虚假数据资料的。三。继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工艺 设施.器具的。四、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五,未按再生水使用计划使用再生水或使用率不达标的,六 废水排放量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七、再生水水质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