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和产业集聚区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村庄、新型农村社区、产业集聚区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 镇,乡,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新型农村社区规划。产业集聚区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 集约发展 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二、注重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资源 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 三,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四.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科学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五,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条。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各类城镇新区 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区、产业集聚区、新型农村社区等应当统一纳入城市 镇总体规划。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六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八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建设,城管,房管、电力.环保 园林绿化 水利 人防、文物。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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