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准入和退出管理第二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 县、市,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第二十四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二,无房或现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三。家庭收入符合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 市,人民政府根据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或单位提出申请 经逐级审查、公示后,符合条件的方可购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1.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 户口簿首页及家庭同住人口的户口.丧偶或离异的提供有效证明,3、家庭年度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年度收入证明由单位出具.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工资册或工资凭证的复印件。无工作单位的。年度收入证明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上年度的低保证复印件或领取低保金的证明,4,住房情况证明,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的有关证明.借住别人住房的.提供出借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借住证明 5、市,县.市 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按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三.审核.市,县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年收入和住房情况的审核工作。四、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公共媒体或申请人所在的居住地公示申请人家庭的同住人口数量,住房和收入状况,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五 办理手续.经公示无异议的。按销售项目给申请人办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手续 有异议的 应当进行核实.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出具书面通知 六 购房.申请人持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 在规定的选房期限内选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逾期未选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七.轮候 市.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将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伤残军人。省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或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复转军人。离退休教师,环卫工人 残疾人、独生子女家庭以及其他为社会做出特殊贡献的家庭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家庭 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 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差价款上缴同级财政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第二十七条.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 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第二十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再享受廉租住房补贴 原来享受廉租住房补贴的家庭。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签订日起的下一个月取消廉租住房补贴。享受实物配租的.在经济适用住房交房前退出所租住的廉租住房 第二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依政府发布的折旧率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缴纳比例由市 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 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第三十条,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第三十一条.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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