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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档案管理和使用第十二条,要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保障性住房数据进行统计 分析.并建立相应的电子档案。根据申请。审核。登记.年度复核、终止退出等有关情况,及时更新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的有关数据。第十三条,保障对象档案应以户为单位进行整理 按实施保障性住房保障过程中材料形成的先后或重要程度顺序排列归档。第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档案由各县区住建部门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负责保管。在保障性住房保障家庭停止享受住房保障一定时限后,及时移交本单位综合档案室统一管理,电子档案同时移交,第十五条,健全保障性住房档案检索体系,做好档案的收进,保管。利用、移出等情况的详细记录。第十六条、对保管期满的保障性住房档案,应由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人员,档案管理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予以销毁。第十七条。档案保管部门要根据保障性住房档案的数量配备相应的库房和档案柜等设施,做到妥善保管 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为电子档案的保管配备专用的数据存储设备,定期备份,通过网络管理的,还须做好网络安全防护、确保数据的完整、安全,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保障性住房档案丢失,损毁等不良后果的、按照、档案法。及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九条.各县,区、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二、一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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