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阳泉市新型智慧城市创建 要求 DB1403/T 5-2020
  • 山西省SM/GF-4、SN/GF-5汽油机油生产规范 DB14/T 2219-2020
  • 临汾市旅游景区质量管理要求 DB1410/T 113-2020
  • 山西省应急管理信息化 安全生产领域标准体系总体框架 DB14/T 2239-2020
  • 长治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山西省居家养老康复服务规范 DB14/T 2137-2020
  • 山西省高速公路匝道入口治超检测系统建设指南 DB14/T 2162-2020
  • 山西省曳引驱动电梯 125%额定载荷制动试验规范 DB14/T 2166-2020
  • 山西省蓄水坑灌法田间工程技术规程 DB14/T 2170-2020
  • 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0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被稽察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未按照整改通知要求整改和纠正错误的.由县级以上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四十条 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阻挠 逃避稽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 拒绝提供。无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的,三、销毁 隐匿 转移、篡改或者伪造有关资料的 四,其他妨碍稽察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截留、挪用政府资金的.二,干预项目招标投标的 三、不依法履行项目行政许可,建设管理等职责、造成项目建设和管理出现严重问题的.第四十二条.被稽察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对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稽察事实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三条,稽察人员从事稽察活动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重大建设项目相关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