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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要加强对未核先建,批建不符等违规建设项目及以余热、余压 余气名义建设常规燃煤机组等问题的监管,一经发现,交由省能源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自备电厂缴纳政府性基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第三十八条.省级电力规划和投资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环保等相关部门以及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燃煤自备电厂前期,建设等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自备电厂规范有序建设。要加强对自备电厂缴纳政策性交叉补贴、系统备用费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第三十九条、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环保,安监等相关部门以及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要按照职责分工、对自备电厂节能减排 淘汰落后产能.安全生产运行等工作以及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运行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开展有效监管。对安全生产运行不合规.能效、环保指标不达标.未按期开展升级改造和淘汰落后等工作的自备电厂.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第四十条 发挥媒体和社会监督作用,让自备电厂在核准和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予以曝光、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的企业纳入,黑名单,并向媒体和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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